来源:浙江新闻
-2026-
01/06
14:33
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不要担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备受社会关注。
2024年1月,郭某在上海浦东某餐厅用餐结束后步行离开,在餐厅外的台阶区域不慎踩空摔倒。事发10天后,郭某自行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郭某认为餐厅经营者某餐饮公司和餐厅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企业某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磨损的台阶也没有及时修复,导致其摔倒受伤,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6万余元。
但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显示,从出现在画面中开始,郭某一直在低头看手机。监控画面中未见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未见积雪、积水、冰冻。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通报:郭某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郭某在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不能预判也无法控制。郭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是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郭某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被最高法纳入典型案例库,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关键点在于它戳中了当下的社会痛点——“低头族”的人身安全边界与事故责任归属。
随着移动互联网深度渗透日常生活,手机已从通讯工具演变为生活刚需。与之相伴,人们在走路、骑行、驾驶时因“低头”引发的意外事故不断攀升,相关纠纷处理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损害后果多由个人行为与技术依赖共同引发,责任界定极易模糊。
此前的“低头族”受伤纠纷案件中,就出现过不同的裁判结果,有的法院判令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承担一部分责任。
有专家表示,法律条文具有相对稳定性,但社会生活始终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低头族”受伤纠纷案件是技术进步带来的新型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典型案例为法律适用提供指引。此前的部分案件出现“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过度放大经营者责任,忽视了个人安全注意义务,从而弱化了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甚至催生“遇事就索赔”心理,需通过司法导向纠偏。
司法判决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个人安全注意义务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划分。
什么是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律师进一步指出,该法律责任的成立,应以“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简单来说,就是要看公共场所是否存在可预见的安全隐患。例如,商场防坠架设置过低、未设立警示标识、未疏导拥挤人群等导致人员跌伤,属于存在明确过错,不应覆盖因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
而在此次发布的郭某案中,法院明确“无过错则无责任”的裁判原则,传递出清晰导向——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维权万金油”,更不能成为自身过错的“挡箭牌”,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高法也在发布该案例时表示,这一判决向动辄将自身损害归责于无关他人的不当行为亮明了态度,坚决杜绝“和稀泥”的做法,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和自我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更宏观层面看,这一典型案例的发布,并非简单的个案裁判指引,还有多维度价值与长远影响。
它不仅是一堂通俗易懂的群众法治教育课,也有助于优化治理效能,让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不必为无法预判的个人过错承担额外责任,从而有利于他们更专注地提升服务质量、排查真正的安全隐患,提升公共场所的整体安全水平。
这起案例被纳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本质上正是通过司法手段引领社会风尚,它所倡导的“自我负责”理念,既是个人品德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德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典型案例的判决导向不是否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不是为经营者免责。如若公共场所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种精准的权责划分,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让有责者担责,让无责者免责,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技术进步的初衷,是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而非成为安全的“绊脚石”。走路时抬头、开车时专注……这些举动既是对自己生命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的尊重,当每个人都成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才能更和谐、更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