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我提交的意见概括起来包括:

1、本法立法精神方面: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吸收借鉴苏联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的经验教训,以及在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过程中适应和不相适应的部分,适应的部分包括民族平等、反对歧视压迫及融合一体化、阶级矛盾大于民族矛盾及各民族无产阶级联合等;不相适应的部分,中国的民族融合程度本来要高于苏联,但建国初苏联指导我们进行的民族强制识别区分工作,忽略了我国自秦汉以来2000多年的大一统政治文化传统,加剧了中国的民族分化降低了融合程度,加剧了中国的身份政治倾向和分离倾向以及融合难度。

2、本法忽略了汉民族作为中华民族主体、文化传承主体地位以及文明发展主要贡献者的客观事实。

3、本法忽略了逆向民族主义倾向。

4、本法主要调节人民内部矛盾,但忽略了敌对反动势力裹挟捆绑民族问题将敌我矛盾伪装成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如忽略了会有组织和个人不与满清反动统治作切割甚至复辟反革命并利用规则对人民群众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人民立场、客观历史史实等进行合理斗争的打压的问题,忽略了会有组织和个人进行宗教民族捆绑等违宪侵犯人民群众信仰自由的问题。

5、本法忽略甚至强化了超国族待遇带来的可能破坏民族团结,激化民族矛盾,加剧分离倾向不利于国家统一的问题,如民族标识作为干部选拔标准,甚至在部分地区有排斥其他民族等违反宪法中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问题;宗教禁忌捆绑为民族风俗习惯并强迫其他民族遵守的问题等。

6、本法忽略了明确制定违反本法标准的问题,给了反动组织和个人反向利用本法的漏洞。